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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王某宙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王某宙,男,19811120出生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510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南海检察院指控,2012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宙雇佣庞某某、冯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不锈钢商品城制造假冒品牌酒。2012226,公安机关会同安监局、省打假办、省洋酒协会等部门去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芝华士12年酒、芝华士18年酒、轩尼诗XO酒等品牌酒共310支以及大量假甁盖、假酒标签及产品外包装,该批被侵权的酒共价值169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宙、庞某某、冯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韦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认为王某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3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刑法》第26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意见:

    蒋律师作为王某宙的辩护律师,在多次会见、阅卷及调查取证后,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指出王某宙所涉案件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危害不是很大,涉案的侵权产品价值不大,而且没有销售,没有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同时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制假时间短、未有获利,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297,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宙作出判决,王某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点评:

    该案属于广东省“三打两建”案件,制假售假是打击重点,要求从重从严打击,依本案情节,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在37年有期徒刑,此背景下经蒋律师多次努力工作、沟通、辩护,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4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被告人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服判,达到了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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