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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代理女受害方,成功获赔80万元

案情简介:

   麦某某女,李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均为佛山市顺德区人, 双方于199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子二女。但是,李某某于2012年4月突然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对财产分割及受害方麦某某精神损失费只字未提。

 

蒋律师意见:

    蒋律师接受麦某某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某的财产线索和重婚的事实、证据,正式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原告李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李某某请求判决与麦某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诉讼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婚后在外有第三者,与第三者存在重婚行为,想通过判决离婚,之后与第三者结婚,以便给其重婚对象以法律上的名分。

2、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麦某某也同意,但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其中包括子女抚养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遗产继承额的一半60万元。

 

判决结果:

    2012年6月14日,经蒋律师与顺德区法院多次沟通,并与被告反复研究,考虑到夫妻感情已无换回余地,麦某某同意原告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80万元后,双方离婚,并不再追究原告李某某的重婚行为。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将80万元支付给被告,法院遂判决双方离婚。

 

点评:

    本案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存在重婚行为,为达个人目的,首先起诉离婚了,并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只字不提,对被告是相当不利的。在诉讼过程中,蒋律师多次调查、组织证据,掌握了原告重婚行为的大量证据,并准备以此状告原告的重婚罪,将其判刑坐牢。原告权衡利弊后,同意支付80万元给被告,彼此离婚。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姻的受害方,能在对方隐瞒财产、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争取到该赔偿数额,实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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