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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头伤人要害,成功辩至最轻

斧头伤人要害,成功辩至最轻 ——方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2015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0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方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9月18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XX夜总会游玩,因服务费问题与服务员吕某产生矛盾。吕某叫来被告人方某某及邓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的眼睛被打烂,后被劝开。李某某走到夜总会大门口时,见到方某某等人,打了方某某一下即逃跑。方某某与邓某某追打李某某。期间,方某某用斧头、斧头柄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头部系锐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顶骨凹陷性骨折,属轻伤;右足部烧伤,属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方某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方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方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方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方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最后成功的为被告人方某某辩护至最低的刑期:1年3个月。辩护意见如下:
 1、被害人主动挑衅、殴打方某某引发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
 2、被害人身体的轻伤结果是由同案人邓某某造成,并非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方某某愿意对被害人头部的轻伤进行赔偿。
 3、方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4、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方某某是初犯、偶犯。
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对方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点评:
在本案存在被网上通缉多年、使用利器伤人要害部位、多人暴力殴打等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蒋律师通过辩护为方某某争取至最低的刑期,极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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