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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辩护至无罪释放

运输毒品罪,辩护至无罪释放——范某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于湖北省,汉族,中专文化,广东某某机器公司技术员,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释放。
办案经过
2018年4月6日,范某某的配偶谭某某前往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向蒋飞龙律师寻求法律咨询。蒋飞龙律师为谭某某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其随后即全权委托蒋飞龙律师负责办理范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接受委托后,蒋飞龙律师即前往南海区看守所会见范某某,向范某某详尽了解案件情况并未范某某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
会见结束后,蒋飞龙律师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范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为此,蒋飞龙律师向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出具了一份《申诉状》,建议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对范某某做出无罪的处理决定。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采纳了蒋飞龙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范某某作出了无罪的处理结果。
《申诉状》意见:
  1、从范某某案发的过程来看,其客观上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其所从事的仅仅是正常、普通的搭载乘客行为。通过案发过程,可以看出范某某与涉案乘客是第一次见面、互不认识,其拉客的价格、路线、乘客的表现等所有环节均无异常,其属于正常的拉客行为。
2、范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所载乘客身上持有毒品,其对乘客是否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的实际行为均不知情。
蒋律师认为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范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范某某搭载乘客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办案结果:
2018年4月28日,范某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无罪释放。
点评
本案范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即提交无罪的《申诉状》,并依法得到采纳,成功为范某某辩护至无罪的结果,范某某及其家属对此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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