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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辩护至十个月——广西罗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情简介:

    罗某某,男,19751026出生于广西玉林市,因本案于2013221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4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31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禅城区某小卖部室内,非法提供麻将机、扑克等工具用于赌博,采取免费提供水、零食,从赢利中抽取提成等的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前来参赌。同年22119时许,公安人员巡逻检查至上述地点时,发现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起获赌博用麻将机两台、扑克四副等工具一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等20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起获赌资、赌具经过的证明等证据,认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罗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即会见了罗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对罗某某量刑时应考虑如下从轻情节,对罗某某从轻处罚—— 罗某某是迫于生计,为改善生活、提升子女的成长环境而一时触犯了刑律,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赌场开设时间短、赌资小,抽利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3521,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罗某某作出判决,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点评:

    该案在罗某某租住的周边地区及其老乡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过本律师与各方的积极沟通,并展开切实有力的辩护,取得了理想中的判决效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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