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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获赔45万元

案情简介:

   宋某某与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 2011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某号某出租屋内,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宋某某用双手紧掐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项至其窒息死亡。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盗走其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以上物品合共价值4000元)、手机一部(未鉴定)、现金720元及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潜逃至江西省省南昌市,积极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企图逃往境外,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

广州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要求数罪并罚,并就指控,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尸检报告等证据。

诉讼过程中,蒋飞龙律师作为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委托的律师,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多次组织证据,出庭代理并提出了代理意见好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

2、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父母亲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10515.5元,包括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477956.00元、丧葬费20387.5元、认尸费100元,被害人父母亲及亲属为此支付的交通费2472元、住宿费6600元,误工费3000元。

  

判决结果:

   2012年3月29日,经蒋律师与广州市中级法院多次沟通,并与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反复协商,最终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到了一次性45万元的经济赔偿,并已实际支付。被害人的父母亲对此相当满意,丧女之痛得到了稍许宽慰。

 

点评:

    该案为死刑案件,被告人作为打工一族,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其家属也非常贫困,此情况下其赔偿能力是相当有限的,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综合权衡后,本律师建议调解结案,经艰辛谈判、沟通,取得了圆满的赔偿结果,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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