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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至不予逮捕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24岁,广西凤山县人。2020年1月中旬,张某某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了张某某一个银行卡账号,要求张某某帮忙取钱,每次取钱可获得所取金额的10%的好处费,张某某收下了银行卡,张某某对银行卡里的金额数并不知情。张某某总共取了三四次钱,获利6900元。张某某对所持银行卡的来路不清楚。2020年7月20日,张某某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2020年8,张某某的亲属前往北京市盈科(佛山)事务所向蒋飞龙律师寻求法律咨询。蒋飞龙律师为张某某亲属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其随后即全权委托蒋飞龙律师负责办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接受委托后,蒋飞龙律师即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向张某某详尽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张某某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会见结束后,蒋飞龙律师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此,蒋飞龙律师向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张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其行为仅是帮助他人取钱,对银行卡是否为非法所得不知情,建议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将其立即释放。

办案结果:

2020年8月27,佛山市南海检察院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某被正式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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