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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62万元辩护至大幅度减刑

信用卡诈骗62万元辩护至大幅度减刑

案情简介:

某某,男,53广东省清远市人,因涉嫌诈骗罪202032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25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2014日,被告人杨某某应陈某某的邀请到深圳市合谋盗刷他人银行卡购买黄金。事成之后杨某某可以获得部分好处费以及按照刷卡金额的2.7%的利益分成。杨某某在收到银行卡后,前往超市刷卡并购买黄金,致使被害人冯某某损失了62万余元,后杨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将银行卡丢弃。    事发后,杨某某的黄金被他人当街抢走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书证、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转账记录等证据,认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认为其不构成从犯,建议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会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指出本案杨某某为从犯,应大幅度减轻处罚。

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杨某某并非犯意的提出者亦非银行卡的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受人指使刷卡、购买黄金,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2.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杨某某在本案中未获得任何利益。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2012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某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1、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与他人合谋、互相配合、分工合作,不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从多方面论述了杨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大幅度减轻处罚的理由,最终得到合议庭采纳;

2、在未赔偿、未谅解的情况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期相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言比较低,家属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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