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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某某故意伤害案,缓刑

 本案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了最佳的辩护效果——对被告人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资某某是湖南人,刚满1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被逮捕,蒋律师接受其母亲许某某的委托后,经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和交流,提出了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资某某的诉讼权利。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给资某某提供了事实和法律方面及时、全面的帮助,让其明白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相应的后果,以及审判、量刑的利弊情节。同时对其做了细致、深刻的思想工作,解除了其心理上的恐惧。
      经过两次开庭,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在两次庭审中有理有据的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在庭审后努力劝说资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做出积极赔偿,同时多次与被害人沟通,最终取得了其谅解,现资某某已经在关押3个多月后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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