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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头部案辩护至10个月——四川省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赵某某,男,19841125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117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31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117下午,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门口时,因避让不及将行人李某某刮伤,两人遂产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从摩托车后部掏出U型车锁,朝李某某头部砸去,造成李某某头部出血,轻度脑震荡,经鉴定构成了轻伤。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起获的作案工具、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赵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父亲的委托对赵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对赵某某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从轻情节,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其处以10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赵某某系醉酒状态伤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意识不强;赵某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已对被害人医疗费进行了支付,并表示愿意进行其他赔偿;同时为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等。

判决结果:

    201359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某作出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取得了完全的成功。

点评:

    本案在被告人使用了凶器,并殴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等不利因素下,取得10个月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当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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